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和受理产品质量认证的有关认证机构各自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企业的条件:
①中国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外国企业须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③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者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④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⑤中国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19000标准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其补充要求。此外还要求企业按规定缴纳有关的认证费用等。
(2)受理产品质量的有关机构的条件:
①受理产品质量认证的认证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产品质量认证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②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要有有关认证委员会的推荐,并获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认可,且其实验室要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
③产品质量认证检查机构要获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认证委员会的认可;
④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质量体系审核,审核员或检查员、检验员需要有关认证委员会的推荐,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颁发聘书。此外,这些机构还要有能力履行前文关于产品质量认证的三个必须机构中所述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