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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劳动法及薪酬立法的发展历史

(一)19世纪初至二战期间的劳动法及薪酬立法的发展

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秩序得以正式确立。资产阶级追求无限经济利润,工厂里大量使用童工的现象随处可见,工人阶级长期遭受残酷剥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甚至生命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工人阶级的悲惨境况引起了一些人道主义者的关注。1802年,皮尔勋爵首先向议会提出了《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案》,要求限定学徒的工作时间,该法案随后获得国会通过,从而成为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童工的法案,也是第一部限制企业主剥削劳动者的法律。与此前专门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剥削而制定的“工厂法规”相比,该法案是为保护劳工的利益而制定的,标志着世界上首部正式由政府出台的劳动法的诞生,因而在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此后,英国的工厂法继续不断发展。1824年颁布了《关于雇主与雇员间争议仲裁的统一修正法案》,1864年颁布了适用一切大工业的《工厂法》,1871年又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承认工会有代表雇员与雇主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在以往立法工作的基础上,薪酬问题在劳动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901年,英国制定了《工场及作业场法》,详细规定了劳动时间、工资支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工资制。有关最低工资的立法于1909年英国颁布,明确了由行业委员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欧洲其他国家效仿英国的做法,进行了相关立法。德国1839年颁布《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禁止童工工作,并对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进行了限定;1891年颁布《德意志帝国工业法》,对童工及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制;1903年又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国于1841年颁布《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848年通过专门法律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作出规定;1896年、1912年分别制定了《工业法》《劳工法》。此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规。从立法过程看,西方的劳动立法从关注某一方面(如劳动时间)或某一部分劳动者(如童工、未成年人等)逐步发展到制定相对全面的、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劳动立法,劳动法终于从民法中独立出来。

进入20世纪,西方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例如,德国在1918年颁布了《工作时间法》《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等;美国于1913年成立联邦劳工部,主要负责全美的就业、工资和福利及工人工作条件的改善等事务,1912年马萨诸塞州首先制定最低工资法;1914—1923年期间,又有6个州相继通过最低工资法。此外,1931年联邦政府通过《戴维斯-培根法》,1938年国会制定《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至此,美国联邦政府的主要工资立法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等法西斯国家的劳动立法受到摧残,劳动者的利益失去了法律的保护。而同时期的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摆脱经济困境,缓和国内矛盾,则进一步对劳工阶层采取了让步的政策,劳动法在这些国家继续获得了实质性的发展。

1932—1938年期间,英国连续颁布了多项法律,规定缩短女工和青年的劳动时间,实行年休假制度及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等。美国1935年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和《国家劳动关系法》,至1936年美国已有4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制定了最低工资法。1938年国会又制定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又称《联邦最低工资工时法》)。从总体上讲,一系列的法案都对企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做出了适当的限制,使得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二)二战后西方国家薪酬立法的发展

二战结束以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一度低迷,劳动立法在西方国家遭遇了挫折,甚至出现倒退的迹象,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再次受到挑战。一些国家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工会及劳动者权利的法案。如:美国1947年通过的《塔夫脱-哈特菜法案》、法国1947年通过的《保卫共和国劳动自由法》等,均对工会的权利进行限制,不惜动用严厉手段镇压工人运动。

但总体上讲,资本主义世界的劳动法及薪酬立法仍处于发展之中。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失业、犯罪等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日益严重,西方国家纷纷加大了薪酬及就业保障立法的进程。法国颁布法律,目标直指改善劳动条件、实现男女同工同酬、限制种族歧视等方面,并于1973年12月建立了旨在保证雇员和学徒在企业无偿还能力时,仍能得到其应得工资的预先性保障制度。日本于1976年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最低工资、劳动保障、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英国于1971年通过了《劳资关系法》,1975年颁布了《就业保障法》,1983年修订了《同工同酬法》,198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1987年通过了《雇佣法》,1992年颁布了《社会保障缴款额和津贴法》,1995年颁布《退休金法》。美国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1977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1938年颁布的《公平劳动标准法》《联邦最低工资工时法》,在之后的60多年经过多次重大修改,逐步趋于完善。

西方国家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和保护的立法,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并与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1929年经济危机发生之后,大量贫困人口出现,这期间政府的劳动立法主要是为了保护这些群体;20世纪60年代经济繁荣发展时期,就业机会很多,但就业的不平等成为当时的突出问题,政府此阶段的立法主要侧重于促进公平就业;1970年代后期以后,西方经济发展衰退,工人原有的待遇被一些企业取消,这一时期政府的劳动立法就关注于员工的劳动和经济保障上;1990年以后,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作与生活的关系变得空前紧密,工作成为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如何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成为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劳动法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制定全国统一的劳动法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伴随着劳动法的发展和成熟,薪酬立法的思想和原则也逐步在各国的劳动法中得以充分的体现,并成为各国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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