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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区别

工作时间一般分为标准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三种。

1.标准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即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

每月工作日数量=(365天-假日104天-节日11天)÷12月=20.83个工作日,所以,在计算月工资时,应以“月工资额÷20.83×实际出勤日”来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在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工作日的计算不减节日11天,即每月工作日数量=(365天-假日104天)÷12月=21.75个工作日。

一般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中间休息1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规定中间休息的1小时也列入8小时工作时间内。

另外,有些企业为了体现人性化管理,避免上下班高峰拥堵,采取了具有一定弹性的工作时间。例如,工作时间仍为8小时/天,但上班时间可以为8:00—10:00,根据上班时间后延8小时即为下班时间,早来早走,晚来晚走。

2.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它主要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员工的工作时间的情况。相关职业有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企业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不执行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遵循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对于某些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由于其工作具有连续性或季节性,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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