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索尼(Sony)的早期公司治理存在许多弊端,为改变不利状况,索尼公司对公司治理进行了改革。
2003年1月28日,索尼董事会决定,把当时索尼实行的公司管理改变为“具有专门委员会的公司治理体制”。新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为:一是取消法定审计人会、集团执行官会;二是将监督职能授权给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和审计委员会;三是设立美国式公司治理中的CEO;四是保留现有的公司执行官会,其中设公司执行官常务会。
在人员组成上有如下变化:一是董事会的组成。人数规模为10~20人;对董事任职所应有的独立性做了规定;在目前只有3个外部董事的基础上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增强外部董事的独立性。二是董事长。董事长和执行官常务会分设。三是董事会中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不少于5个董事,其中至少要有2个内部董事,但大多数必须是外部董事。薪酬委员会不少于3个董事,其中至少要有1个内部董事,但大多数必须是外部董事,CEO和COO(即首席运营官)不得参加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不少于3个董事,大多数必须是外部董事,其中至少要有1名全职人员,其成员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并且必须符合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原则上也不得担任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四是董事会中专门委员会的主席。提名、薪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外部董事担任。五是公司执行官会与公司执行官常委会。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公司执行官会负责整个索尼的管理和治理,其中设公司执行官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