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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制度的起源历史

董事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产业同业公会的首长和助手制度,后被设立于16世纪和17世纪的英国贸易公司所承继,并成为公司永久性的管理机构。美国的董事制度是在继承接受英国董事制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8世纪后半期,美国的股份公司虽处于初创时期,但其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应设董事会,由其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日本董事制度则是从欧美引进的,但有其特色,即采用了社长、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均为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的多元化制度。我国的公司董事制度是19世纪初叶(1825年)外国商人在我国创办公司时“导入”的。

在公司内部机构中设立董事会,是现代公司的普遍做法,也为各国公司法所确认。董事会在现代公司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尤其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公司作为社会基本的经济组织,其规模不断扩大、股东高度分散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股东已经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直接对公司进行管理,完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股票的买卖来“用脚投票”,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趋势。公司治理中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理论逐步被“董事会中心主义”所取代。

有学者专门就“上市公司董事会质量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这一问题对美国的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得出的结论  是:具有有效运转的董事会的公司的股票回报高于那些董事会无效的公司,即“高质量的董事会的公司在管理上比其他公司更有效”。这一研究结果也证明了董事会作用与公司业绩的直接联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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