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 (System of Cumulative Voting),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优点:
第一,持股数量较多,但持股比例不高的股东有机会按其持股比例参与董事会。
第二,小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参与董事会并不损害多数决定的原则,因为每个集团所选出的董事人数随持股比例不同而不同。
第三,当董事会面临股东集团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时,倘若小股东集团在董事会上没有一席之地,则其在公司的各项政策中没有充分的发言权。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此问题。
第四,在许多大公司中,经营者完全控制了董事会,小股东只是批准这些选择而已。故累积投票制是小股东得以发表其观点的潜在力量。
第五,经营者与控制股东的地位非常强大,而力量平衡的支点在于那些在委托书大战中握有优势的“内部人”。通过成功征集委托书,适当运用累积投票制度,可以平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
第六,小股东代表步入董事会有利于保护与增进小股东集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