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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长制(独任制)与合议制(委员会制)的区别

根据最高决策层享有最后决策权的人数来划分,领导体制可分为首长制与合议制。

首长制,也称独任制,是指法定的决策权力集中在最高领导人一个人手中的领导体制。合议制,亦称委员会制,是指把法定的最高决策权力赋予领导集体,共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抉择的领导集体,共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抉择的领导机制。

首长制的优点是:职权集中,责任明确,指挥灵活,行动迅速,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权力冲突和内部摩擦。而缺点是:一个人的知识、智慧和才能毕竟有限,因而处事难免有思虑欠周之处,易招致决策的失误;如果主要负责人选择不当,就会出现独断专行,滥用权力,造成腐败。

合议制的优点是:能够集思广益,决策民主,保证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执行过程中分工合作,既可减轻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负担,发挥每个人的长处,又可相互监督,避免个人专断,克服滥用权力等弊端。而缺点是:责任不明,事权不专,易于产生互相扯皮、争功诿过等现象,导致行动迟缓,效率不高。

如前所述,首长制与合议制各有利弊,并无绝对优劣之分。因此,应当根据组织性质、决策问题的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等灵活选用。一般来说,党政系统、立法机构的决策责任大,宜采用合议制。因为他们运筹战略规划、制定方针政策、拟定法律条令等都须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集体作出决定。而执行机构、生产系统宜实行首长制。因为这些系统讲究效率,要求反应迅速,处理果断,避免拖拉。

应当看到,在现代领导体制中,首长制和合议制正在相互靠拢,出现结合并用的趋势。具体表现为:

一是互相渗透,即总体上的首长制兼有合议制的成分,或者总体上的合议制含有首长制的因素;

二是互相制约,在同一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交替采用合议制与首长制,使这两种体制在权力构成上相互限制、相互约束,以保证权力使用的慎重与科学;

三是互相配合,决策的合议制配合以执行的首长制(即分工负责制),既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又能提高办事效率,达到扬长避短、相互补充的作用。像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便类似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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