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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受不同的社会规范而调整,但在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经常存在交叉、模糊不清的状态,而以劳动合同是否以书面形式订立,以及以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名称为准,是最常见的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性质的误判。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1)主体上的区别: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即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用人单位,并且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年龄限制,此为区分二者的重要主体条件。

(2)隶属关系上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就要受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并听从领导或上级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内容;而劳务关系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只是以提供一定量的劳务为内容,劳务完毕,工作内容即终止,只需按雇佣方的要求提供服务即可。

(3)承担权利义务的区别:

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还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补交社会保险、支持经济补偿或赔偿、行政罚款等;而劳务关系的雇佣方不存在为被雇佣者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只需按工作量支付劳务报酬即可,雇佣方违反约定,被雇佣方可依约定要求支付报酬。

(4)适用法律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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