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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特点特征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以及三方关系,使劳动雇佣与劳动使用相分离是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

(1)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与传统用工方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对一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中的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三方形成三角法律关系。派遣机构是指雇佣员工,并使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者;用工单位是指根据与派遣机构的商务约定,实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者;派遣员工是受派遣机构雇佣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派遣员工是劳务派遣的对象。 这种与一般典型的传统雇佣关系迥然不同的用工模式,因其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容易导致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法律责任,或者合谋损害劳动者利益而屡遭诟病和谴责,甚至被妖魔化,也是社会各界持不同观点者形成争论的主要焦点内容。

(2)三方关系使劳动的雇佣与劳动的使用相分离。传统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雇佣与使用是一体化的,即劳动雇佣者即劳动使用者,而劳务派遣则将“雇佣”与“使用”分离开来,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派遣机构雇佣劳动者,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

(3)分散转移了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传统雇佣关系中,雇佣者对被雇佣者具有完全和唯一的管理支配权,而劳务派遣模式下,劳动者虽然由派遣机构所雇佣,却必须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同时,劳动者还必须遵守派遣机构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派遣机构的人事管理及其他综合管理。换言之,劳动者同时接受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

(4)具有租赁特征。由于派遣机构将雇佣的派遣员工提供给用工单位,并从中获得收益,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存在服务交易关系,事实上具有劳动租赁的性质,因此常常被称为“人才租赁”、“劳动力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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