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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调岗后员工维权:案例分析

随着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为了满足生产或运营的需要,企业常会需要变动员工岗位。然而,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深或操作不当,企业常在调岗方面出现问题,造成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案例1】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地点

2014年2月1日,A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的工作地点为A公司所属项目部或分公司,工作岗位为山东省青岛市超市卖场的店长。

2016年2月5日,A公司通知小王调整工作岗位,内部人事调动单显示小王被调往烟台市超市,职务仍为店长。通知要求小王报到时间为2016年2月6日。

青岛市与烟台市相距约150公里。小王以A公司擅自调岗,未经双方协商为由向公司提出异议,未到新岗位报到。

2016年2月10日,A公司向小王邮寄了上岗通知书,要求小王到烟台市的超市报到。

2016年2月15日,小王以A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岗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解析:A公司未与小王协商一致即单方面变更小王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且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调整工作岗位的原因。另外,两市相距150公里,显然对劳动环境现状进行了很大程度的改变。这种工作地点的改变势必会对小王劳动的便利性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小王居住在青岛市,且已生活多年。故A公司单方变更小王的工作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A公司的调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小王以A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应按照小王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以调岗位理由降低员工薪酬

小李于2017年5月入职某技术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工作岗位是采购部门主管,月工资为1.2万元。任职一年后的一天,小李突然收到公司的一份调整岗位通知书,内容是公司内部人员调整,小李的工作岗位调整为采购部门助理,同时,月工资调整为8 000元。

小李拒绝公司单方面做出的调整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最终,劳动仲裁判决支持了小李的主张。

解析:公司未与小李协商,仅以公司内部人员调整为由擅自调整小李的工作岗位,同时降低了其工资标准,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调岗降薪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调岗降薪,该公司调岗降薪行为无效。作为劳动者,小李有权拒绝该公司的调岗降薪决定,并有权主张双方依原劳动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3】调岗后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小刘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月工资为6 000元。2016年3月6日,该公司称小刘不胜任目前岗位,并调整了小刘的工作岗位,将小刘由原来的技术工程师变更为后勤保障员工,工作内容由之前的软件编程变更为后勤劳保用品发放,随之将张某的工资调整为5 000元/月。

小刘不服该工作岗位的调整,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主张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无效,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判决支持了小刘的主张。

解析:该公司对小刘进行调岗降薪处理,应对做出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进行充分举证。在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小刘存在不胜任技术工程师的情形下,未与小刘协商,而单方做出变更小刘工作岗位的决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的相关规定。且变更后的工作岗位内容与小刘入职时从事的工作内容有较大差距,该公司属于违法调岗降薪。

上述三个案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涉及的岗位调整都是基于用人单位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自行决定,具有随意性,且不具备合法性或合理性,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围。

在案例1中,企业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因两地相距十分遥远,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势必会给劳动者带来家庭生活上的不便利,会造成劳动者原有生活圈的脱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预期不符。在案例2中,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擅自以调岗为理由降薪,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案例3中,企业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将专业技术工程师调整为后勤保障人员,工作内容明显与劳动者之前所从事的不同,明显改变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岗位的约定,对于劳动者自身职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且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明调岗的合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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