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法:什么意思、优点缺点、适用情况
采用多中心法的跨国公司的人员配备政策是招聘东道国人员管理当地的子公司,而母国人员在母国总部任职。
在成长阶段,海外业务开始成为母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采取“多中心法”模式。
多中心型与民族中心法的态度截然不同,明确承认母国与东道国的差异,相信东道国的管理人员在处理当地问题上有更大的发言权,子公司有较大的自主权,母公司则通过财务手段进行控制。
聘用东道国人员可以消除语言障碍,避免驻外经理人员及其家庭的适应问题,并免除昂贵的文化适应等培训开支,可避免一些敏感的政治风险,同时聘用东道国人员费用不高,即使使用额外费用吸引高层次的人才,费用也不会太高。
聘用东道国人员可以保持子公司管理的连续性,避免像民族中心法那样使人员流动过于频繁。
然而,“多中心法”模式同样认为,由于文化、社会、经济差异的存在,公司总部的管理职位应由母国管理者承担,东道国的管理人员不应染指这一层次的管理职位。
子公司根据当地特定环境采取合适的人力资源政策,母公司相对独立。
子公司很难有管理人员被提拔到总公司任职,同时总公司也很少有机会外派员工到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