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元化用工?多元化用工有哪些优势?

一、标准劳动关系用工及其特点

在标准劳动关系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与企业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期间须遵循企业的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因此,在这种用工模式下,无论工作时间还是内容安排,抑或是经济收入,劳动者均严重依赖于用人单位,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出于保护劳动者及维持劳动关系稳定的考虑,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着许多保护性规定。由于这一原因,对企业来说,标准劳动关系用工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用工自主性较差

首先,企业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困难。实践中,企业要想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地点,原则上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标准劳动关系用工模式下,企业调岗的权利受到了较大限制,现实中由于岗位调整不合理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数不胜数。

其次,薪资发放需遵循法定标准,无法体现双方充分协商的意志。依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需要遵循法定的标准、时间及形式。

最后,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需要遵守法定工作时间的要求,不得超过最长工作时间限制。实践中,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最长工作时间限制,将面临行政处罚。

(2)需要承担较高的法定福利待遇成本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标准劳动关系,需要为劳动者承担较高的法定福利待遇成本支出。具体而言,用人单位须依法向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须保证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带薪法定假日及带薪病假的法定福利,须保证女职工享有产假的权利,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解除劳动关系的成本高

首先,除非法定情形,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面对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其承担高昂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其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由于企业原因无法续签,企业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如果属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二、多元化用工及其优势

多元化用工,主要是指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特征和各类岗位用工特点,综合运用各种用工模式,进而达到提升用工效率和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实践中,除了标准劳动关系用工外,其他用工模式主要包括非标准劳动关系用工、三方复合用工和去劳动关系的用工等。

其中非标准劳动关系用工,主要是指非全日制用工。三方复合用工,主要是指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外部第三方公司,实践中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借调、业务外包等用工模式。去劳动关系的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个人直接建立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实现用工目的。例如,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委托合作关系。

由于其他用工模式与标准劳动关系用工存在本质性差异,因此用人单位并不会受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或者规制力度比较小。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对各种用工模式进行妥当安排,往往能够较好地弥补标准劳动关系用工的不足,从而实现用工效率的提升和用工成本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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