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合作的主要表现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直接当事人,愿意就合同本身的履行和变更及工作内容等进行沟通、协调和谈判等活动,活动就是合作的主要表现。

1.沟通

沟通是指主体间的信息交换过程。沟通双方的目标是期待达到理解和消除错误观念。在劳动关系中,沟通是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员工发展的重要管理活动。由于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环境条件会发生变化,劳动者的工作成熟度也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沟通方式。

2.共同协商

共同协商是指用人单位(或雇主)为协调与劳动者的关系,而在制定有关决策之前,先征求劳动者或工会代表的意见的过程。其中有的事项按照要求需要征得工会同意,但是不需要征得员工个人同意。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做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如各类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和国有单位的调整工资等,这些都需要征求获得工会的肯定性意见。

3.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指雇主和工会之间针对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及其他事项,在适当时间以坦诚的态度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涉,但不得强迫对方同意或终止协议。按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和变更集体劳动合同必须经过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集体谈判,达到一致后方能正式签订或变更,并且要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无异议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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