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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合作根源:包括被迫和获得满足

劳动关系的合作根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被迫”和“获得满足”。

(1)“被迫”: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内部又称之为员工)迫于生活压力或工作压力,而不得不与雇主或管理方开展合作关系。员工为了生存需要,就得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以此获得劳动报酬;员工为了安全需要,就得服从管理方,以此获得工作安全等。

(2)“获得满足”:指员工通过工作获得心理上的满足体验。通常,员工从以下三个方面获得满足:

①工作本身。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大多数工作对增加人的社会关系具有积极的一面,这是劳动者从工作中获得满足的最重要的原因。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情况来讲,增加工作本身的“获得满足”感,是改善劳动关系的重点和难点,是提升生产效率和员工满意度的着力点,也是体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②对雇主的信任。雇主提供工作机会和劳动报酬,这会增加劳动者对雇主的信任。尤其是在外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劳动者面临个体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劳动者将容易建立对雇主的信任基础。而从长期来讲,劳动者对雇主的信任,主要来自对立法公正的理解和对当前管理权力的限制措施。

③对管理方的认可。管理方是雇主的代表,其组织工作的目标主要是实现雇主要求。为了实现组织工作目标,管理方既要自身努力工作,以此获得劳动者的认可,又要通过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以此获得劳动者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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