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用工关系双方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雇主对雇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

2.用工关系主体范围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

3.工作条件提供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典型的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

4.双方关系存续期间长短不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相对较大,因此,双方关系的存续期间要长于劳务关系。典型的劳务关系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并不复杂,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因此,双方关系的存续期间较短。

5.适用法律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除了受《合同法》调整以外,还受《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受人身损害,雇主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劳务关系中,因为只涉及经济关系,劳务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进行,法律并没有苛求用工方必须履行为劳动力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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