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做出明确规定。从《劳动法》的规定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的。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按合同法的原理,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该原理,因这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所致,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在第二十八条中做出了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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