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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王力应聘到一家IT公司工作,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公司认为招聘王力的目的是搞一个软件项目的开发,所以,与他要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软件项目的开发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合同终止。但王力不同意,认为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
那么,王力的说法正确吗?
分析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为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王力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公司是可以与王力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当然王力想要签一个明确期限的合同也没什么错,这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种合同期限的特点是在签订时约定了生效日期而且约定一个任务完成的标准作为终止条件,待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终止。这种合同在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方面应用比较多,工程结束或开发项目结束时合同也就终止了,王力遇到的就属于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