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劳动关系有哪些特点特征?

欧洲作为全球最发达的地区,拥有悠久的商业历史,欧盟的成立更是加深了各国之间的文化和经济交流,各国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相似性,特点在于集体谈判和重个人福利的劳动关系。本部分以德国和英国为例,介绍两国的劳动关系和当前的发展趋势。

德国在经营理念上和其余国家存在一定差异,德国企业之间崇尚合作而非对抗,它们并不认为自由竞争能提升经济效益,与之相对应的,和企业所能获取的短期利润相比,德国企业更追求长久的生存。它们固然会考虑企业所有者,即股东的权益,但德国企业认为,股东只是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一部分,德国管理者会优先考虑员工与客户的利益。  随着历史的发展,德国劳动关系体现为“共同治理”,即工人参与制度。在德国企业中,企业管理的权力、职责、报酬等不应由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等任何一个群体独享,就算是普通的劳动阶级,也需要参与其中,“民主制度”的思想被认为适用于企业管理。因此,德国企业的劳动者通过推举代表的方式参与决策,决策的群体则由管理者和劳动者构成。“共同治理”的出现能够改善企业劳动关系,防止企业所有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德国政府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工人参与制度的合法性,从历史视角看,德国所推行的工人参与制度对欧洲各国乃至世界的劳动关系管理都产生了深远影响;遵循这一思路,《欧洲公司法》规定,在成员国的公司制企业中,举行的董事会中需要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如果将工会的成立看作劳动者团结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那么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工会、最早组织集体谈判解决劳动争议的国家。同样作为最早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英国对劳动关系有着独特的态度,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自愿主义”和立法薄弱。  “自愿主义”一方面体现在劳动方和企业方的意愿上,另一方面体现在政府的态度上。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差别的企业方和劳动方而言,他们倾向于通过非正式谈判或考察性会议解决纠纷,在此过程中双方都会尽量避免政府的干预,主要依靠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  对于政府而言,英国政府在劳动关系的立法上不算积极,或许是受自愿主义的影响,英国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支持和规范,和欧美其余国家相比,英国在劳动关系上的立法显然不算完善。例如,虽然劳动方和企业方能够通过集体谈判达成协议,但集体协定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更像“君子协定”,法律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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