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无效人力成本

界定无效人力成本是个难题,因为在不同的管理文化下,对无效成本的认识是不同的。在日本,一名管理者可以直接管理13名下属。而在欧美,则认为一名管理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应该控制在7人以内。同样的13名员工在日本只有一名主管,而在欧美则可能出现两名主管,为了管理这两名主管,在主管之上可能还会再设一个专管主管的人。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欧美公司为管理这13个人而多出的两名主管就会产生无效人力成本,因为管理方式的不同,管理所产生的效益也是不同的。

界定无效人力成本可以参照以下三种标准:

标准一:员工绩效水平。如果一名员工的绩效水平一直低于其他同职位人员,则我们可以视对其付出为无效人力成本。

标准二:企业价值链。通过价值链分析,企业中存在基本活动和支持活动。基本活动包括:生产﹑营销﹑运输和售后服务等;支持活动包括:物料供应﹑技术﹑人力资源或支持其他生产管理活动的基础功能等。如果某职位的工作与此两项活动无关,则可以视为因该职位所产生的人力成本为无效人力成本。

标准三:工作重复。当企业某一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两个部门或职位以上时,则可能存在无效人力成本的情况。管理者应进行具体分析,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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