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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陈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2月陈女士想换个单位,于是按规定提前30日向公司书面提出离职。但由于合同还有3年没有到期,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是要求陈女士按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1万元违约金。陈女士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陈女士提出: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所以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她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没有盖章或签字和没有鉴证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她该不该支付违约金?
分析
1.只有签字没有盖章也没有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对书面劳动合同签字和盖章只要有其中之一劳动合同就生效。按公司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为,其在合法职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因此,此合同虽然未盖单位的章,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鉴证只是劳动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不能说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劳动合同就无效。
2.她该不该支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因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原劳动合同中与新法冲突的内容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劳动者于2008年以后提出辞职,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即可,不必要支付违约金。